大通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区纪委监委针对约谈对象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警示并督促整改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约谈对象是指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和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监督责任责任人。
第三条 发现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有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区纪委监委应及时启动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监督责任责任人的约谈: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问题的;
(二) 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
(三)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实施细则精神问题的;
(四) 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的;
(五)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或违规兼职取酬等问题的;
(六) 违反群众纪律,搞“形象工程”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力的;
(七) 违反工作纪律,三大攻坚战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
(八) 出现“塌方式腐败”的;
(九)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需要约谈的。
第四条 约谈一般采取个别约谈的方式,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
第五条 约谈一般在区纪委监委机关办公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约谈人指定的其他地点进行。
区纪委监委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 约谈由区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约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主谈人,一般为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记录人由主谈人指定区纪委监委相关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需进行约谈的,由区纪委监委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审批表》并提交约谈提纲,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约谈审批表》审批通过后,由区纪委监委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同时,《约谈审批表》及约谈提纲抄送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
(三)由约谈人按照约谈提纲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八条 约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 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由区纪委监委负责承办约谈工作事宜的相关内设机构留存,并报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备案。
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并在15日内报区纪委监委(径送区纪委监委负责约谈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有需要整改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
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区纪委监委的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区纪委监委应当将约谈情况录入约谈对象的电子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区纪委监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约谈对象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
(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是近亲属或者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约定地点进行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故意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其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