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纪委监委:发挥鉴定措施作用 促进科学精准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监察机关使用的鉴定措施,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监察机关的调查部门提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精准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种调查措施。
大通区监委在办理留置案件过程中,对所涉工程里的专业性问题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造价咨询公司进行了专业鉴定。切实用好鉴定这把攻破案件主要的“利器”,充分发挥鉴定结果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调查工作科学公正,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一是充分认识措施意义。调查人员高度重视专业性问题的科学鉴定,充分认识到对专业性问题的科学鉴定能够客观判断并揭示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是确保调查形成的鉴定意见真实有效的重要举措,对保证案件当事人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办案效果、促进法法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严把甄选细节关卡。严选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对鉴定人员属于回避情形的及时申请回避,确保鉴定公平有效。对于提供给鉴定机构的鉴定对象的来源、名称、特征、数量等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进行完整表述,对鉴定解决的问题清晰表达,确保无遗漏无偏差。
三是加强鉴定意见审查。审查鉴定意见不仅要解决鉴定意见能不能作为认定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据的问题,还要处理好依据准不准、稳不稳的问题。为此,调查人员在审查鉴定意见过程中,不仅依法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以确保具有“意见证据”和言词证据属性的鉴定意见能够真正作为定案的根据,还通过审查发现和解决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加强法法衔接,做好鉴定意见的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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