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区民政局编制了《大通区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区民政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区民政局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大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大通区民政局(具体地址:淮南市大通区民主北路大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服务大厅)查阅。

负责大通区民政局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大通区民政局;

办公地址:淮南市大通区民主北路大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554-2517540

电子邮箱:hnsdtqmzj@126.com  

邮政编码:232033

传真号码: 0554-2517540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区民政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区编制的《大通区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淮南市大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大通民政局查阅。

(二)公开形式

1.大通区人民政府门户网

http://www.hndt.gov.cn/);

2.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区民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区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区民政局办公地址:淮南市大通区民主北路大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232033联系电话:0554-2517540;电子邮箱:hnsdtqmzj@126.com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区民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大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民政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大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提出申请。

区民政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六)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