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10-22 15:47 点击数: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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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大市监处罚〔2026〕企2号


当事人:安徽森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等77户市场主体(名单附后)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QMPX1P等77户

经营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街道人民村11栋5号等77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依据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吊销工作的提示》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照大通区未申报2024、2025年度报告的安徽森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等103户拟吊销名单企业开展了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工作。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发现名单上77户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2026年8月3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安徽森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等77户市场主体(名单附后)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安徽森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等77户市场主体(名单附后)未申报2024年度和2025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也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安徽森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等77户市场主体名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证据二:通过查询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证明安徽森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等77户市场主体未申报2024、2025年度报告且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实地核查表,证明各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安徽森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等77户市场主体逐户实地核查并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026年9月9日,我局在大通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当事人公告公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大市监罚告〔2026〕企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吊销企业名单(第二批)

联系人:周敏、王佳    联系电话:0554-2519011

联系地址:淮南市大通区民主北路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吊销名单(第二批).xls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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