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单位的通报批评
为压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意识,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处理。
合肥城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件名称:合肥城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合肥城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付正卫
主要违法事实:合肥城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作为北京城房一期电梯使用单位,在2026年6月4日、6月19日对39号楼东梯的两次维保中安全管理人员未签字,在6月19日该部电梯维保时安全管理人员也未到场监督。
行政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机关: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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