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更名的决定
大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及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更名的决定
(2024年8月2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大通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设置,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加挂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牌子;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预算工作委员会,加挂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牌子;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代表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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