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地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2日
大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目的:为推进质量品牌升级工程,表彰我区在质量管理、社会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淮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项设置:本规定所称大通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区具有法人资格、实施优秀质量管理体系、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原则和范围:政府质量奖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评审范围为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的组织。
第四条 奖励数量: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有效期4年,原则上每次授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五条评审标准: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参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淮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部分规定。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评审组织: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领导工作,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审事务。每次评审前,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条件: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居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八条 否决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申报。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申报政府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参评申请。凡符合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大通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结果。
(五)综合评价。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对申报组织的申报表、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结果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六)审定公示。经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当年拟获奖名单,并通过区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七)批准公告。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区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4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始终保持同行业先进、用户满意的组织可再次授予政府质量奖。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获奖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暂停或者撤销该组织的政府质量奖称号,且4年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二)产品或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
(三)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履行社会责任明显滑坡;
(四)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等情况;
(五)其他违反政府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应当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表彰和经费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区政府向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对每个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奖励和公告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实施。本规定由大通区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