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区知识产权(专利)奖评奖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地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通区知识产权(专利)奖评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2日
大通区知识产权(专利)奖评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推进知识产权强省战略,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和《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通区知识产权(专利)奖(以下简称区专利奖)旨在激励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
第三条 区专利奖设专利先进单位(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区专利奖的评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区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大通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区专利奖的组织评审、确定和授奖等有关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和知识产权业务股室和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评审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股。
第二章 区专利奖的申报
第六条 申报区专利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无权属纠纷;
三、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和设计水平高,已经在大通区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申报程序
大通区专利奖采取书面形式申报,申报单位(个人)按要求填写大通区专利先进单位(个人)申报书,并上报附件材料至评审办公室。
第三章 区专利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区专利奖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发展前景。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初步审查。评审办公室组织安排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评审组。
二、评审组。评审组根据评价指标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项目的初步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
三、审核确定。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获奖项目。原则上每次授奖先进单位(个人)总数不超过3家(可少额或空缺)。
四、公示批准。获奖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后,由评审办公室在区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评选结果,公示期为7天。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经区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条 奖励
一、区政府对每个获奖先进单位(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颁发奖牌、证书。
二、区专利奖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三、获得区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在其产品上标注大通区专利奖项目字样和获奖年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专利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专利奖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区专利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释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