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在线访谈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5 08:00 点击数: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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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主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访谈时间:2023年7月7日 下午三点

直播地点:大通区政府四楼会议室

访谈嘉宾: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强斌同志、胡伯华、张傲梅、平静同志

内容简介:2023年7月7日下午三点,大通区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将邀请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强斌同志、胡伯华、张傲梅、平静同志以“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为主题进行在线访谈,期间将就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介绍和解读,并与网友互动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登录大通区政府门户网站踊跃参与。

访谈单位介绍:

(一)负责辖区内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除公司类企业、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较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根据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等相关工作。

(五)依法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合同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较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和参与有关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协助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承担辖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区级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执行上级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承担、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配合市局管理辖区检验检测工作,协助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辖区认证认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严格落实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落实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促进辖区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指导全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二十二)负责区委、区政府和区委编委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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