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大通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某土菜馆提供餐饮服务设置最低消费案
2025年2月26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大通区某土菜馆在接受2025年1月29日到2月3日(正月初一到初六)之间预订包厢时,约定了包厢的最低消费额。经查,当事人向顾客约定了包厢的最低消费约50元/人,并将写有最低消费情况的订单照片发布到微信朋友圈。
2025年5月7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土菜馆从事餐饮服务设置最低消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储存药品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药店无标识储物间内存放金感胶囊、咳速停糖浆、复方一枝黄花喷雾剂等过期药品32盒,上述过期药品存放于无标识房间内,与合格品混放且未置于不合格品区。另查明,宁泌泰胶囊、瑞格列奈片、缬沙坦氢氯嚏唛胶囊共17盒,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显示供货方为未获得批发资质的单体零售企业,通过扫描药品外包装盒印刷的码上放心追溯码,显示药品追溯码验证通过。
2025年6月13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储存药品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药品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群众投诉某废品回收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5日,有群众反映在某废品回收店卖黄铜,其已称重的140斤黄铜在该废品回收站的秤上称出97斤,因斤额差距较大产生怀疑。
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后立即开展现场核查,发现经营者使用的电子秤配有遥控器,通过按动遥控器按键可以改变电子秤显示的称重数值。执法人员对某废品回收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不合格的电子秤一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同步组织双方开展调解,于4月5日在执法人员调解下,被投诉人一次性赔偿投诉人人民币1200元整。
案例4.某美发店关店不退还预付款案
2025年3月19日,群众反映其于2024年7月在美发店关店充值500元,剩余200余元未消费,现商铺已关门停业,且无法联系商家,希望部门协调退费。接群众投诉后大通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多名群众投诉相同问题。
大通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安抚投诉人情绪,于3月3日建立微信调解群,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3月17日,在公安部门的干预下,被投诉人与我部门执法人员取得联系并进群接受调解。在执法人员调解下,被投诉人分批次退还投诉人预付钱款749元,2025年4月27日全部退还完毕。
案例5.大通区某麻辣烫店经营假冒牛肉串案
2025年8月5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其在大通区某麻辣烫店通过外卖购买的“牛肉串”外观、口感等与常见牛肉不同,像鸭肉合成。投诉人认为自己购买的“牛肉串”存在原料虚假的情况。
接到投诉后,大通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赴现场核查。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某麻辣烫店使用的预包装产品名称:美味小肉串,配料:鸭肉、复合调味料、食品添加剂等。配料表中无牛肉成分。执法人员于8月14日对某麻辣烫店销售“牛肉串”存在原料虚假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责令某麻辣烫店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85元,并处罚款425元。
案例6.某日化店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2025年12月8日,某日化店花费200元购买一只无中文标识口红,其称无中文标识无法在国内销售,故对此不满。
接到投诉后,大通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针对投诉人投诉的问题前往某日化店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涉案相关的无中文标识的口红,执法人员随即联系投诉人提供购买全流程视频、产品清晰照片,支付记录截图等材料。现有证据证明该日化店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
本案中,该日化店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法行为。大通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并对该店立案查处,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7.方某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食品案
2025年3月26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上窑镇一卤菜加工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合法证件。
经查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等食品相关证件,该加工点于2025年3月开始生产,截止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在家生产加工的卤菜共获得收益200元。2025年6月16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方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某电动车专卖店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案
2025年7月29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其2024年8月从当事人处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更换新电瓶。
当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购买的车辆进行检查,该辆电动自行车安装的是5块“天能”牌铅酸蓄电池,型号为6-DZF-20,规格是12V20Ah,与产品合格证(蓄电池类型:锂电;型号:DZ48N-24EM;规格:48V24Ah )不符。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4日从田家庵区某车业购进了该电动自行车并进行改装,安装5块的铅酸蓄电池,违法所得200元。2025年9月24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动车专卖店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大通区某琦漫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5年7月2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大通区某琦漫养生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口标语和经营场所内价目表含有“风湿性关节炎”、“静脉曲张1980元/10次”等疾病名称等内容。同时,宣传资料标注产品可“治疗中风”、“消炎止痛”、“调节内分泌”、“植物神经功能”、“加速血管排毒 缓解疼痛肿胀促进炎症消散 促进组织修复增强免疫功能”等功能。
当事人为吸引顾客体验、购买服务,通过经营场所内张贴墙面海报等形式,向进店的中老年人顾客介绍商品和服务,宣传中将普通家电产品与疾病联系,并将普通家电的功能夸大、虚假宣传为具有治疗疾病功能和效果,误导中老年人消费者。依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6000元。
案例10.某安装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1月21日,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发现,淮南市电梯安装公司维保的电梯,其就近一次维保时间超过15日。
经查明,当事人负责维保的某公寓内1台电梯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共进行了4次维保,其中两次维保间隔超过规定周期。电梯运行安全直接关系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专业维保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设备养护是确保其安全平稳运行的核心保障。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安装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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