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大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区质量品牌
升级工程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通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大通区质量品牌升级工程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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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区质量品牌升级工程奖励办法

 

为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引导和激励企业走质量品牌之路,促进大通区经济持续、协调、健康、高质量发展,参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2022——2023》(淮府〔20225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新获评以下荣誉的大通区内企业,按不同级别及不同评定部门分类,进行奖励。

第一类: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第二类:皖美品牌示范企业;

第三类: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淮南市市长质量奖、淮南名牌企业;

第四类:地理标志产品;

第五类:主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第六类: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第七类: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心、国家标准应用试点(验证点)、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

第八类:本地区申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九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十类: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

第十一类: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

第十二类:主动实行缺陷消费品召回。

二、奖励规则

(一)同一产品同年获得两个以上等次名牌产品称号的,只奖励最高等次的名牌产品;

(二)获奖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只予以表彰,不再奖励;

(三)获奖企业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奖励资金予以追回。

三、奖励标准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25万元;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二)获得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5万元;

(三)获得淮南名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淮南市市长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2.5万元;

(四)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对主持(排名第一)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参与(排名第二或者第三)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取得国家级、省级农业农村标准化示范项目在通过项目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七)获得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心、国家标准应用试点(验证点)在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1.5万元、1万元。获得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或者通过对标达标的给予一次性奖补0.5万元;

(八)新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的注册费用补贴。对当年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最多奖励10万);

(九)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纳入政银担,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融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我区再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10%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企业利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每笔给予评估费、利息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专利、商标质押贷款补贴政策只能享受一项)

(十)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7.5万元、5万元,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2.5万元的奖励;

(十一)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

(十二)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大通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四、奖励经费来源

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据实核拨。奖励企业的具体承办工作,由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原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大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区质量提升奖励办法的通知》(大府办〔202035号)、《大通区知识产权(专利)奖评奖及奖励规定》(大府办秘〔202226号)同时废止。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