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政策与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每人每年12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年1560 元(其中独女死亡的对象每人每年1680元)。

皖公网安备 340402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