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洛河镇“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地区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并结合《洛河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洛办发〔2019〕9号)及《洛河镇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洛办发﹝2020﹞28号)文件有关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实行镇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洛河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洛河镇“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试行)
一、主要内容
实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后,主要负责同志仍对本单位人事、财务、工程建设事项负总责,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变;分管负责同志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支持分管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管;分管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管理制度,主动向班子集体和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一)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人事
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人事工作。健全人事工作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涉及人员录用、人员调动、干部推荐、干部任免、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事项,由分管负责同志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
确定一名副镇长分管负责财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集体决策制度。对于正常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等费用由分管财务的副镇长直接审批,其它如工程资金、对村(社区)补助资金等单项支出,在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财务的副镇长直接审批,超过限额的支出事项,应根据《洛河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洛办发〔2019〕9号)及《洛河镇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洛办发﹝2020﹞28号)文件要求,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分管负责同志签出审核意见,报镇长签批,镇长对镇政府的财务工作应定期检查监督。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处置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财务审核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资金的开支使用和资产处置。单位的财务费用支出情况要接受集体监督,财务运行情况由镇财政部门定期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三)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
涉及工程项目的决策立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工程款的使用管理由各分管领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程序实施。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由涉及部门(下属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提出支付计划,分管负责同志审核,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大额支付、追加支出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相应程序签批。分管负责同志应定期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是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程序严密、科学分权、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主要负责同志及班子其他成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理解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切实负起监管、分管责任。全镇干部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好这项制度。
(二)明确岗位职责。主要负责同志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首要责任,加强对班子成员分管工作的监管,防止权力失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正确规范行使职权,主动向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慎重用权。
(三)执行主要负责同志末位表态制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同志末位表态制度。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时,主要负责同志不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应当在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再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强化监督检查。结合推进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等工作,对“三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我镇“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执行情况接受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检查。
三、本制度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与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洛办发〔2020〕38号关于印发《洛河镇“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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