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登记
| 受理单位: | 卫计委 |
| 设定依据: |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申请条件: | 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登记后发放生育服务登记卡,该卡仅作为群众生育子女登记情况的记录,不作为生育子女的合法性依据。 |
| 办理材料: | 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对少数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的育龄夫妻,婚育状况和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可由夫妻双方对其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填写《婚育情况诚信承诺书》。 |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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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登记人资料齐全,经核实无误后,受理地即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省内各级单位接收的审核、协查请求,应在接到请求的 5 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办理地点: | 各乡(镇)计生办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皖公网安备 340402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