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途径:
1.拨打各相关事项服务指南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行政执法监督和投诉渠道:0554-2516430。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通区人民政府(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提起行政复议。
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通区人民法院(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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