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各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遏制动火作业引发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基础管理
(一)严格人员持证上岗。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用工单位应严格履行证书查验责任,确保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强化内部审批管理
1.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将动火作业内部审批纳入其重要内容,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动火作业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动火作业证上必须明确动火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经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加强内部审批监督。各单位要强化对主管企业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工作的监督。人员密集场所中承包、承租方的动火作业要经所在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辨识,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三)严格动火备案管理
1.严格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动火备案。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动火作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验收等手续。
2.推进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动火备案。要建立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法可不办理行政审批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改扩和拆除工程)动火作业备案制度,明确备案部门和职责,并严格落实。
3.强化小型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动火备案。人员密集场所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动火作业,应履行备案义务,主动公开备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1.严格培训考试机构监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职责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监管,规范培训场地、师资力量、实操设备配备、教学质量管理等,坚决整治培训弄虚作假、考试“放水”等乱象。
2.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施工单位等要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对未经培训上岗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二、强化动火作业安全责任落实
(五)压实动火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1.压实管理使用单位责任。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全面负责本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
2.加强公共建筑产权方责任。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产权方要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产权方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对承包、承租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3.强化承包、承租方责任。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承包、承租方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委托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受托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4.严格施工单位责任。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单位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时,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六)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园区),各部门要严格履行相关规定,按照“三管三必须”“业务相近”“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监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七)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动火作业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三、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理
(八)严格限制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
1.强化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管理。原则上动火应在室外进行,并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非必要不在室内进行,按规定开展动火作业培训考试的场所除外。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严格营业、使用期间动火作业管理。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因特殊情况动火作业的,应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安全风险,逐项制定安全操作、现场监护、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并使用不燃材料将动火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3.强化动火作业事前管控。动火作业单位(个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各单位和人员要根据安全风险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九)严格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动火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等相关标准要求。动火作业前,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对动火现场作业条件进行查验。作业期间,严格做到“六必须”: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程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发生初起火灾时,要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四、构建动火作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十)强化警示曝光
1.强化警示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园区),教体、卫健、民政、住建、城管、应急、消防、文旅、商促、交通等各有关部门,要求本辖区、本行业的单位签订《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承诺书》(附件一),于3月31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至区安办。重点针对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动火作业人员等特定群体进行警示教育。持续在人员密集场所通过张贴图画、播放视频等方式开展针对性宣传,宣讲违法行为法律后果。
2.曝光违规动火案例。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发布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公告,曝光动火作业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公布屡查不改、屡禁不绝、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强化震慑效应。
(十一)拓宽举报奖励渠道
拓宽举报奖励渠道。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要鼓励社会公众、企业内部职工和社区志愿者通过政务热线、网站、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十二)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应用已建成的安徽省电气焊监管服务平台,对电气焊动火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对存量焊机和流动焊机进行“加芯赋码”技术改造。要推动建立动火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的供需平台,将零散动火作业需求集中到供需平台,有效规范零散动火作业。
五、严格监管执法和火灾事故处理
(十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采取联合执法、“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未履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的;无证作业、人证不符、持假证动火作业的;违规在使用或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未落实动火作业主体责任等行为依法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推诿扯皮
(十四)严格火灾事故处理
1.严格部门责任处理。因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对动火作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权责一致要求,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2.严格作业单位处理。对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线索,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情节严重且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或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动火作业上级单位未按要求压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严格培训考试机构处理。因动火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倒查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严厉打击培训弄虚作假、考试“放水”等行为。
请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常态化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同时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附件一:《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承诺书》
附件二: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淮南市大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5日
附件一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的安全,预防火灾 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本单位(或个人)郑 重承诺如下:
1.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均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 证,并经过相关安全培训,熟悉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2.在进行动火作业前,本单位将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 手续,未经批准绝不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期间,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设置警戒线或 安全标识,清理作业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配备足够的 消防器材,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4.动火作业结束后,本单位将对作业现场进行彻底检查, 确保无火种遗留,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5.如因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安全事故,本单位将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本单位承诺严格执行以上条款,确保动火作业安全,杜绝 火灾事故的发生。
承诺单位(或个人):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单位留存,一份交相关 部门备案。
附件二
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本文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小饭桌”,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浴场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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