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 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 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区防指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充 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 各自职责和区防指要求协同高效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规定了区防指及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 和属地政府在暴雨、台风、洪涝、干旱等灾害预防准备、监测预警、 应急响应、善后总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对防 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三)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四)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 区防汛抗旱责任;
(五)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 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六)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七)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 区防指领导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二)第一副总指挥:受总指挥委托,组织、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三)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四)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落实区防指日常工作,协助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五)副总指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协助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设施调度运用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 相关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汛期江河湖库雨水情实时监测及水文预 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水文信息数据和资料。
(六)副总指挥(区人武部):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七)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天气、雨情、水情、旱情等监 测预报预警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应急资源保障,保证防汛抗旱指 挥体系运转顺畅。
第六条 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并实施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二)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四)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区防指工作部署;
(五)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六)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七)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区防指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会商会议。
第八条 区防指全体会议由区防指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主持召开,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和推进防汛抗旱工作。 原则上每年主汛期前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会议召开次数。
第九条 专题会议是指以区防指名义召开的研究部署台风 防御、重大洪涝和干旱灾害应对等专题工作的会议。根据专题会议主要任务,由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 挥主持召开,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负责人员参加。
第十条 根据预测预报和汛情旱情发展,区防指适时召开会商会议,分析防汛抗旱形势,研究部署防范应对等工作,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其中,预防阶段、Ⅳ级响应期间,由区防办负责同志主持;Ⅲ级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副总指挥主持;Ⅱ级响应期间,由区防指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主持;Ⅰ级响应期间,由区防指总指挥主持。
第四章 预防准备
第十一条 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
(一)汛前,区防办提出区防指组成人员调整建议和区政府 领导防汛抗旱责任分工建议,其中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整建议和区政府领导防汛抗旱责任分工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其他成员调整建议,报总指挥批准。
(二)汛前,区防指向社会公布区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三)汛前,区防办督促乡镇、街道落实本地区的防汛抗旱责任人,建立各级领导包保责任制,落实基层网格化工作责任制。
(四)汛前,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防洪工 程、地质灾害、城市排水防涝、旅游景区、避灾场所、交通线路、涉水工程等各类防汛责任人。
第十二条 完善预案方案体系。
(一)区防办组织编制完善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政 府批准后印发;各乡镇、街道组织编制完善本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办事处)批准后报区防指备案。
(二)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制定本系统(行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根据在区级防汛抗旱 预案中承担的职责任务需要,制定本单位应急工作手册。
(三)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编制区重要河流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经区防指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区重要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 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经区水务 局审批后报区防指备案。
第十三条 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一)汛前,各乡镇、街道及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辖区内、系统(行业)内工程设施以及重要区域、重点部位等防汛抗旱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工作台账,限时完成问题整改。对汛前难以完成整改的,制定应急度汛预案,落实度汛责任措施。
(二)汛前,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全区风险隐患排查 情况开展督查,并将督查整改意见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做好物资和队伍准备。
(一)区防办、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做好区防指防汛抗旱物资补充更新工作,加强区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建设。
(二)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专 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准备及保障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资源整合和力量调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组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群众性巡堤查险队伍, 并登记造册,明确抢险救援和巡查防守职责。
第十五条 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
(一)区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群众避险自救能力。汛前,区防办组织对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人员、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二)汛前,区防指视情组织开展抗洪抢险综合演练;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结合本系统(行业)、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汛前,区防指提请区政府召开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会议,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区防指全 体成员,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有关单位 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防汛抗旱工作形势,动 员部署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第十七条 区防指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机制,成员单位 相关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行业)的防汛抗旱信息收集、报送,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汛期,区防办严格落实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 制度,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值班制度。
第五章 监测预警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通分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降雨、洪水、干旱、台风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监测预报信息,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区防指、区防办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研判防御形势,提出工作建议。根据会商结果,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和相关部门发出防御通知,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商认为可能会发生严重灾害时,区防指向可 能受灾地区派出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督促当地落实防 御措施,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 按照会商意见、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市防汛抗旱 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区防指根据《大通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终止相应类别和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二十三条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通知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终 止通知由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签发;Ⅱ级应急响 应启动、终止通知由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启 动、终止通知由区防指总指挥签发。
第二十四条 当重要河流水库、重要水工程达到或超设计标 准洪水、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有关地区进入紧急 防汛期;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 时,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有关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第二十五条 应急响应期间,区防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 值班值守。根据工作需要,区防办实行联合值守工作制度,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或其指派人员到区防办进行联合值守。Ⅰ级响应期间,副总指挥带班,必要时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到区防办调度指挥。
第二十六条 应急响应期间,汛情、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 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重要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第二十七条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应及时主动向区防指报送防汛抗旱工作动态,重大险情、灾情和人员伤亡等信息须第一时间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八条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水利工程险情、地质 灾害重大险情、城镇严重内涝等时,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通分局、区住建局等成员单位应及时组织防洪抢险会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并报区防指。
第二十九条 区重要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 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实施,调度令抄报区防指。当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涉及启用弃守堤防或破堤行洪时,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出运用方案报区防指,按照总指挥的决定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督促做好防洪工程、重要设施巡查防守工作,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当河流水库控制站预报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区防指督促有关地方及时组织防汛民工进行巡堤查险。
第三十一条 区防指适时派出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 组、专家组,赴受灾地区检查指导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必 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
第三十二条 当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各乡镇、街道须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救援。区防指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或灾害发生地防指的支援请求,统筹调度物资、队伍、装备支援抢险救援。必要时,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水利、交通、住建、城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系统(行业)工程设施的一般险情抢护工 作,严防险情扩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 工作,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章 善后总结
第三十四条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政府(办事处)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重建恢复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受 灾地区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回收补充、水毁工程修复、卫生防疫、保险理赔、救灾款物筹集拨付等灾后处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灾害发生后,区防指视情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 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防汛抗旱工作总结报区防指。区防指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防汛抗旱工作总结报区委、区政府。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 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区防汛抗旱指 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 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部署。
第三十九条 区防指对各级防指和有关单位在值班值守、风 险排查、隐患整改、信息报送等方面工作开展督查,对督查情况 视情通报。
第四十条 把防汛抗旱工作纳入各级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灾 害性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区防办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402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