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四上”企业升规工作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7 11:17信息来源:大通区统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大统〔20183

 

各乡镇统计办公室,大通街道统计办公室:

现将《四上企业升规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上企业升规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2018117

 

附件:

 

四上企业升规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四上企业是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联网直报的源头和基础,更是评价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依据。为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我区经济发展水平,鼓励区内更多企业按照统计工作规范申报四上企业,根据国家、省、市统计局《关于做好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上企业的统计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且纳入大通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

  (二)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指具有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且纳入大通区建筑房地产业统计。

  (三)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是指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企业,且纳入大通区限额以上商贸统计:

  1、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住宿、餐饮业均是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达50人及以上,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服务业企业,且纳入大通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

纳入统计的四上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

  2、企业运转良好,上报统计数据符合四上企业标准。

  3、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有必备的统计工作设备。

  4、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报表填报规范完整、数据准确、逻辑关系严谨,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健全。

5、所有新增四上企业的具有连续性且保留3年以上。

第三条    升规企业所需申报材料: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入规单位现场核实情况登记表。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4、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5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同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6、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原件(上年10月份以后注册成立的新开业(投产)单位需要提供)。

7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

二、建筑业企业:

1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入规单位现场核实情况登记表。

3、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1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入规单位现场核实情况登记表。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四、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1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入规单位现场核实情况登记表。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4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5、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

五、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入规单位现场核实情况登记表。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4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同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5、企业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和现场照片。

对营业收入不达标,但从业人数大于50人的企业,需提供从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

第四条    拟纳入统计的四上企业包括两种类型:

一、新开业(投产)企业:指上年第四季度及当年新开工(投产)企业。

二、四下调整为四上企业:分别在当年11月份和次年2月份申报。

第五条    需退出的四上企业

分别在当年11月份和次年2月份填报《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进行退出申报。

第六条    本办法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制定,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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