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文旅局政府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局、局属二层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部门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的部门共同起草生成的并属于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须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由牵头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其他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后,还应报请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九条 如有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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