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12 09:59信息来源:区财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准确掌握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条例》、《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范围
各街道、乡、镇、场,区直相关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垂直或双重领导的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列入所在地同级政府统计范围。
第二条 组织实施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区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汇总、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增强网上报送和网上统计汇总功能。区统计局负责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的指导。各街道、乡、镇、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区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并负责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第三条 报送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
   (二)区信息中心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第四条 其他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1份报告记为1条信息,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1条信息。
   (三)1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可按公开形式不同分别进行统计。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主要承办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2、填写说明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01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                     02单位法人代码:                       
03主管单位名称:                      04主管单位法人代码: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指  标  名  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月实际数 到本月累计数
主动公开信息总数  1    
其中:1.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信息数 2    
通过本乡镇(街道)网站公开信息数 3    
通过本部门(单位)网站公开信息数 4    
通过政府公报公开信息数 5    
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信息数 6    
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息数 7    
通过其他形式公开信息数 8    
新增的规范性文件数 9    
 其中:1.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数 10    
依申请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数 11    
不予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数 12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13    
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14    
接待访问咨询总人次数 人次 15    
其中:1.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16    
网上咨询数 人次 17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18    
申请公开信息总数 19    
其中:1.当面申请数 20    
网上申请数  21    
传真申请数 22    
信函申请数 23    
其他方式申请数 24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25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26    
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27    
否决公开答复总数 28    
其中:(1)“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29    
(2)“信息不存在”数 30    
(3)“非本部门掌握”数 31    
(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32    
(5)“免予公开范围1”数   33    
(6)“免予公开范围2”数 34    
(7)“免予公开范围3”数  35    
(8)“免予公开范围4”数 36    
(9)“免予公开范围5”数  37    
(10)“免予公开范围6”数 38    
(11)其它原因   39    
行政复议数 40    
行政诉讼数 41    
行政申诉数 42    
其中: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 43    
提供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4    
其中:1.检索费 45    
邮寄费 46    
复制费(纸张) 47    
复制费(光盘)  48    
其它收费 49    
公开信息减免费用的次数 50    
公开信息减免费用的总金额 5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数 52    
其中:1.全职人员 53    
兼职人员 54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55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56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57    

注:* 为半年度统计指标。

 

附件2:

填 写 说 明

 

    1、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条例》予以主动公开,并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单位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公报、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2、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指按照《条例》对已有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3、信息公开申请数: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公开信息的总次数。

    4、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各单位办公场所或设立受理点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公开信息申请数。

    5、网上填表或电子邮件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表格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公开信息申请数。6、信函或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或传真方式提出公开信息申请数。

    7、对申请的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予公开答复数以及其他答复数。

    8、同意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9、同意部分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10、不予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为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11、其他情况:指申请内容有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申请内容不明确等情形,而依法处理的数量。

    12、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投诉、举报数量,由被投诉单位统计。

    13、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单位统计。其中,受理数和办结数指正式受理的行政复议数和已经办结数量,“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和“纠错”指已办结的复议申请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和纠正错误的数量。

    14、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数: 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15、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指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费用总额。其中,检索、复制、邮寄等收费按照湘价费〔2008〕208号执行。

    16、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信息公开专、 栏)数和访问量:指开通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网站或者在单位门户网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数量以及被访问量(两网不重复统计)。

    17、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和接待人数:指为方便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在各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以及机关办公场所等处设置的查阅点及接待人次。

    18、现场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面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人次数。

    19.网上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20、电话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正在更新中...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