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司法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23 16:33信息来源:区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为增加行政行为透明度,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进行登记。
  三、政府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根据下列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原因;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若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政府机关按照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五、政府机关按照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与财政统一制定。
  六、申请人根据我区规定属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收入者,经本人申请、政府机关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七、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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