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通区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述法)评价标准(试行)》等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组)、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实地督察安徽反馈意见,关于“建立述法结果与干部政绩评价有效衔接机制”“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推动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的整改工作建议,淮南市为全省率先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述法评价标准试点市,在原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区研究制定了《大通区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述法)评价标准(试行)》《大通区领导干部述法流程暂行规定》《大通区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述法)评价结果运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单位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区委依法治区办。
附件1:《大通区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述法)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2:《大通区领导干部述法流程暂行规定》
附件3:《大通区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述法)评价结果运用暂行办法》
大通区委依法治区办
2023年4月20日
附件1:
大通区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
(述法)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条 (评价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部署,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评价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深化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的总要求,切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区、法治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
第三条 (评价对象)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评价方式)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评价采取年度考核述法、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述法和专题评议会述法等方式进行。其他区管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述法。
(一)开展年度考核述法,应当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结合述职述德述廉一并实施,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述职报告。
(二)开展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述法,应当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乡镇(街道)党委、区直部门(主要是党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述法报告,全体委员进行评议。
(三)开展专题评议会述法,区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每年选择若干家乡镇(街道)政府、区直部门(主要是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述法。
五年内实现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或专题评议会)述法全覆盖。
第五条(评价内容分类)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评价内容分为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区委部门主要负责人、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四类。
第六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评价内容)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人述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带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要求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情况。
(一)加强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任务亲自部署推进情况,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有关重大问题,有效解决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督察反馈问题情况;推动落实法治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情况。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制度建设,提高党内制度执行力情况。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加强党委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委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情况。
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四)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五)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
第七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评价内容)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述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带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区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要求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情况。
(二)加强对本地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推进情况,及时研究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有效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督察反馈问题;制定并推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情况。
(三)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情况。
(四)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被上级行政机关变更和撤销行政决定情况。
(五)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情况;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情况。
(六)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本级行政机关败诉情况。
(七)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情况。
第八条 (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评价内容)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述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带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区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要求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情况。
(二)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抓好落实,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有关重大问题,有效解决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督察反馈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部门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情况。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情况。
(四)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情况。
(五)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法办事,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六)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情况。
(七)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形成浓厚法治氛围情况。
第九条 (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评价内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述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带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区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要求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情况。
(二)对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推动落实;及时研究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有效解决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督察反馈问题情况;将法治建设纳入部门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情况。
(三)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情况。
(四)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被上级行政机关变更和撤销行政决定情况。
(五)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法行政,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情况;推动完善部门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情况;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和本部门败诉情况。
(六)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本部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情况。
(七)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情况。
第十条 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反向评价包含以下内容:
(一)宗旨意识淡化,蔑视法律尊严和权威,滥用职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目无法纪,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二)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三)不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决策,不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工作,未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四)出现矛盾纠纷时不能依法有效化解,未严格落实《信 访工作条例》,导致矛盾升级而出现信访以及导致产生民转刑案件。
(五)因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不到位、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被上级有关部门提醒、警示、约谈等。
(六)本单位部门存在暴力执法、选择执法、钓鱼执法等问题,引发重大舆情或造成不良影响。
(七)本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不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无特殊情况不出庭,造成不良影响被相关部门通报的。违反“三个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八)放松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按时参加集中学法、法治培训,对学法用法及各类考试不重视、成绩不合格等。
第十一条 (评价赋分) 依据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正反向评价,设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总分值100分;设置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评价等次。其中 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90分—75分为良好等次,75—60分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为差等次。评价结果根据专家评议组测评 (占比70%)和网民测评(占比30%) 加权计算。评价赋分细则另行制定。
附件 2:
大通区领导干部述法流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为保障领导干部述法工作的规范化、 科学化,提高述法结果形成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领导干部专题评议会述法结果的形成,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述法可参照部分流程实施。
第三条 (述法频次)领导干部述法专题评议会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增加述法次数。
第四条 (拟定述法对象)区委依法治区办每年选取若干家乡镇(街道)政府、区直部门(主要是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评议会述法。
第五条 (拟定专家评议组)领导干部述法专题评议会设置专家评议组,由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评议组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法律顾问等5-10人为评议组成员。
第六条 (制定述法工作方案)区委依法治区办在述法前一个月内起草领导干部述法专题评议会工作方案,拟定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述法对象、专家评议组人员、会议参加人员等。工作方案经区委依法治区办研究审议后,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
第七条 (制发评议会预通知)区委依法治区办会议根据工作方案制发预通知,指导述法人员做好述法前走访、撰写述法报告等准备工作;确定专家评议组人员等。
第八条 (调取数据)区委依法治区办按照述法评价标准有关内容,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述法相关数据,直接纳入领导干部述法相关指标的分值测算。
第九条 (制发评议会正式通知)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领导审定后,区委依法治区办制发正式述法会议通知,协调区委宣传部做好宣传发动、网络直播等保障事宜。
第十条 (网络直播安排)述法专题评议会召开前1-3天,在相关平台推送领导干部述法专题评议会网络直播宣传;在会议召开前1天,做好网络测试、调试等保障工作;区网信部门做好相关舆情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会议议程)专题述法评议会由区委依法治区办主任主持,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出席。现场会议议程包括:主持人作述法评议说明、述法对象述法、专家点评、测评,领导讲话,主持人总结并现场公布专家评议组测评结果。
第十二条 (网民参与)述法全程录像并进行网络直播,开通网络测评通道,网民测评原则上3-5天,区委依法治区办统计网民测评结果。
第十三条 (反馈整改)区委依法治区办将述法专家评议组和网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建议,收集整理后反馈给述法单位及其本人,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述法结果报告)区委依法治区办将述法评价结果(专家测评和网民测评加权计算)和反馈整改情况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附件3:
大通区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 (述法)评价结果运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坚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履职能力强的干部。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年度考核述法、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述法和专题评议会述法等方式,对干部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作出评价及其结果的使用。
第四条 (等次设置)评价结果设置优秀(90分及以上)、 良好(90分—75分)、一般(75分—60分)、差(6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五条 (选拔任用)党委组织部门在干部提任、进一步使用、调整时,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并作为向党委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原则上最近一次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述法)评价结果评定为一般等次及以下的,不得作为提任、进一步使用推荐人选;评定为差等次的,作为干部人事调整的重要依据。其中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述法)评价结果为差等次的,应当在整改完成通过后,按规定予以转正。
第六条 (报告制度)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当年度人事任用中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述法)评议结果运用情况。
第七条 (纳入目标绩效考核)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述法)评议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纳入所在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八条 (问责追责)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述法)评议结果评定为差等次的,区委依法治区办启动对该单位进行专项法治督察,按照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的规定,针对专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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