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政策问答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实有资金必须是现金形式吗?固定资产或者版权等其他资产形式,是否可以在资产评估后作为开办资金?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开办资金应当为货币资金,其他形式的资产不得作为开办资金。
问:事业单位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吗?如果可以,举办资金全部由事业单位出资符合要求吗?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中包含了事业单位主体,因此,事业单位可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如事业单位出资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皖公网安备 340402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