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本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机构职能介绍;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及办理情况;
(五)便民服务事项;
(六)工作动态及公开年报;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六条 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要全部在大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平台上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