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经信委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准确掌握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条例》、《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范围
各街道、乡、镇、场,区直相关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垂直或双重领导的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列入所在地同级政府统计范围。
第二条 组织实施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区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汇总、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增强网上报送和网上统计汇总功能。区统计局负责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的指导。各街道、乡、镇、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区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并负责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第三条 报送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
(二)区信息中心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第四条 其他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1份报告记为1条信息,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1条信息。
(三)1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可按公开形式不同分别进行统计。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主要承办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皖公网安备 340402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