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发改委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机关实施政务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信息中心和区监察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区监察局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下列按要求应公开的内容未公开的或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的,均要视情节严肃追究责任:
(一)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1、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2、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情况,以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4、财政预决算报告,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5、政府采购信息及采购情况;
6、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等情况;
7、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8、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
9、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10、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社会承诺的情况;
11、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等情况;
12、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二)区级部门信息公开内容
1、《行政许可法》规定公开的事项;
2、行政机关制定的与群众利益有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3、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4、本部门管理和使用大额财政资金情况;
5、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和任免情况;
6、机关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等;
7、本单位职能职责和服务范围等情况;
8、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等情况;
9、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三)对本单位干部职工信息公开内容
1、机关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5、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政务内容。
二、对违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威信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之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政务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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