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大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决策部署,着力推动我区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系统解决农村供水工程在建设管理、运行管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了《大通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区农村供水工程经过多年持续建设,大通区农村饮水安全关键指标实现了全面达标,实现了农村饮水安全覆盖率、水质达标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四个100%" 的核心目标。实现了24小时不间断供水,集中供水工程24小时供水人口比例达到100%,率先在全市实现县域统管,群众饮水安全得到切实保障,为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日常运行监管来看,仍存在部分工程管护责任不够清晰、运行管理不够规范、长效保障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制定本《大通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办法(试行)》,旨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各级各部门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护等各环节的责任,构建权责清晰、管理规范、运行长效的管护机制,为我区农村供水安全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文件起草:2025年8月中旬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淮南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开展文件起草工作,充分吸收《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安徽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按要求细化了农村供水工程在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有关单位责任,在充分调研我区现状的基础上,细化了对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相关单位责任,形成了《大通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集: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就《大通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8月30日——9月28日书面征求了区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合法性审查:2025年9月29日,区司法局完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报告》。
会议审议:《大通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送审稿)》经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专题会议研究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审议。经十八届区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正式印发: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大通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大府办[2025]13号)于2025年10月24日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本《办法》,明确从区到村各级的管理职责,厘清区直有关部门的横向监管责任,确保我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质量安全可控、运行管护到位,最终实现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优质化的工作目标。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4条,结构清晰,责任明确:
一、明确责任体系:确立了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供水保障工作负总责的总体原则。详细规定了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与监管责任,以及村级组织在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方面的配合职责。
二、细化建设监管: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项目法人组建原则、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权限、工程建设资金监管要求,以及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同时,明确了工程建成后,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运行情况及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的监测监督责任。
三、规范运行管护:明确了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规定了其为保障正常供水必须开展的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水质检测等常规工作。并对供水单位处理用户诉求、提升服务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强化法律约束:《大通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办法(试行)》明确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六、创新举措
一是聚焦安全底线: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根本出发点,通过加强和规范全过程管理,着力提升农村供水水质保障水平,确保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
二是强化协同监管:针对农村供水管理链条长、涉及部门多、易出现责任空档等问题,《大通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着力构建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监管格局,旨在形成管理合力,补齐管理短板。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区政府将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督导。
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办法》内容及农村供水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自觉缴纳水费的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严格考核监督:将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纳入相关考核体系。加强对水质、水价、服务等关键环节的日常监管,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大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联系电话:0554-25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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