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洛河镇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洛河镇档案管理制度(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淮南市洛河镇党政办公室
2025年2月24日
洛河镇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洛河镇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确保各类档案完整、准确、清晰、安全,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洛河镇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安徽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洛河镇各部门及所属各村(社区),适用业务范围从归档管理、档案保管、档案借阅、到期档案的销毁、档案管理和责任。
第二节 归档文件范围
第三条 文书档案
(一)洛河镇以红头文件印制的收到上级、同级、下级来文的各类公文文件材料;
(二)洛河镇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契约、协议等;
(三)洛河镇各类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立项报告、申报材料、上级批复、发展规划等资料;
(四)财会档案与人力资源档案的存档范围由党政办、党建办、财政所界定;
(五)党委、政府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六)各部门独立存档的档案范围由各部门独立界定。
第四条 实物档案
(一)各项工作中所获得的荣誉奖状、奖杯、奖牌及各类奖励证书;
(二)有关团体或人员来单位进行公务活动中所赠礼品等;
(三)各类资质证书与证件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洛河镇的不动产权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第五条 音像档案
(一)表彰、庆祝、职工活动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音像材料;
(二)党团工会组织的代表会议等的音像材料;
(三)洛河镇拍摄的宣传片;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材料等。
第三节 文件归档规范
第六条 洛河镇各部门应认真收集本单位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按规定要求移交总档案室,做到应归档的必归档。
第七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非纸质文件材料应有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外文材料应与中文翻译文件一起归档。
第八条 文件材料归档前,档案员应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并给予出具档案接收凭证。
第九条 档案归档时间要求
(一)实物档案获得后一周内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二)电子与音像档案在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三)文字档案按年度进行移交,特殊档案在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完成移交。
第四节 档案保管规范
第十条 办公区域设置总档案室一间,由党政办负责管理。所属各部门根据档案性质或单位不同,可根据需要分设独立档案室,由各部门独立管理,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兼职档案人员共同负责,并将档案目录报党政办备案。
第十一条 为规范部门档案工作的贯彻实施,各部门分别设立一名兼职档案人员,负责做好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报党政办备案。
第十二条 洛河镇总档案室管理人员职责为负责收集、整理各部门提供的档案的明细,并核对明细与实物是否相符,对各部门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兼职档案人员职责为:将本部门保管的档案的名称与数量收集整理,及时更新档案目录;各部门指定的档案保管人员变更时,应有交接记录。
第十三条 档案交给总档案室直接保管的,由总档案室提供移交单;如交给部门在档案室保管的,由所在部门提供移交单;移交单是档案已存档的证明,已存档资料的丢失由档案保管人负责,未存档资料的丢失由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 存放档案必须用专用柜。档案柜应有统一的反映存放档案内容的标牌统一编号。档案存放有序,系统反映档案类目设置的具体顺序,保证查找迅速。
第十五条 档案保管要做到防潮、防水、防火、防光、防霉、防虫、防止有害气体的侵蚀、 防止机械磨损。
第五节 档案借阅规范
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如需查阅(调取)总档案室档案,须填写《档案查阅复印(调取)审批表》,经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根据工作实际由党政办、党建办或经发办安排人员与具体部门共同带领申请人调阅,如需摘抄、复制时,应按规定经批准后由党政办、党建办或经发办进行,不得复制与所查阅内容无关的档案。任何人查阅其他部门存档的资料,应由存档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洛河镇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看自行保管的档案,如需带出档案室,由借阅人员办理《档案调取审批表》按规定由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审批,借阅完毕按规定还回,相关部门做好登记。
第十八条 档案原则上不外借阅,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阅的,须经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九条 借阅或归还档案材料时,双方需详细检查清点,当面清销。使用者归还档案时,档案人员应及时检查档案的磨损情况。如有损坏遗失档案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所发生的后果由借阅人负责,未报告的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 《档案查阅复印(调取)审批表》由总档案室收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不接受个人查(调)阅档案。法院批准的除外。
第六节 档案鉴定和销毁规范
第二十二条 洛河镇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
第二十三条 档案鉴定工作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当某些档案到了可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档案销毁申请表》经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销毁档案时,必须由专人监督销毁,销毁档案应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待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部门章。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做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并将批准的《档案销毁申请表》和将要销毁的档案做好登记,登记表永久保存。
第七节 档案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每年定期报请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在符合保密条件的前提下,由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带领党政办、党建办牵头,检查总(分)档案室的有关设备设施、电子纸质资料、人员借(调)阅记录,并将检查情况向镇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部门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影响的,尤其是反诉洛河镇政府作为证据使用的,参照《档案法》《保密法》,根据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相关责任人移交镇纪委、司法机关处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二十九条 专(兼)职档案人员离开洛河镇时,必须交接管理的所有档案,重新安排专(兼)职档案人员报党政办备案,部门负责人在档案管理交接单确认签字。其他人员退休或离职时必须将经手档案(含电子)整理后移交部门档案管理人员,不移交资料造成问题的,移交镇纪委、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八节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党政办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洛河镇档案查阅复印审批表
2.洛河镇档案调取审批表
3.洛河镇档案销毁申请表
4.洛河镇档案销毁清册
5.洛河镇档案移交确认单
6.洛河镇兼职档案员登记表
7.洛河镇分档案室档案目录
附件1
洛河镇档案查阅复印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查阅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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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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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阅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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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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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或复印 名称(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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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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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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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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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档案类别包含人事档案、财会、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此件档案室留存
附件2
洛河镇档案调取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调取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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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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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取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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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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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名称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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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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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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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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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档案类别包含人事档案、财会、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此件档案室留存
附件3
洛河镇档案销毁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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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名称 |
档 号 |
类 别 |
密 级 |
案卷 数量 |
规定保管年限 |
已保管年限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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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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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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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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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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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档案类别包含人事档案、财会、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此件党政办留存。
附件4
洛河镇档案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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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名称 |
档 号 |
类 别 |
密 级 |
案卷 数量 |
规定保管年限 |
已保管 年限 |
部门负责人签字 |
监销人 签字 |
销毁时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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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件党政办留存。
附件5
洛河镇档案移交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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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出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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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收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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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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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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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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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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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档案名称 |
案卷号 |
份数 |
页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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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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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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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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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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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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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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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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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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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出 方 |
接 收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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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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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由部门交总档案室的未定案卷号的档案不填写案卷号。
2. 此件党政办留存。
附件6
洛河镇兼职档案员登记表
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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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部门 |
入职时间 |
身份类别 (行政/事业) |
是否党员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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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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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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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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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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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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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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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洛河镇分档案室档案目录
部门: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皖公网安备 340402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