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医疗救助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22-08-22 09:16信息来源:区医疗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相结合的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实现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待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进入保障年度后新认定为救助对象的不再追补资助。

(二)门诊救助住院救助。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30% ( 3000元、10000 元)确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分别暂按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0%( 1500元、3000元)确定。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80%, 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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