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受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四、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线上或线下向所属市场监管局提交规定的材料。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七、办结时限: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八、结果送达:窗口领取。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监督投诉电话:0554-6221421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申请主体: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办理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不得生产加工项目:
(一)食品添加剂;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
(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
(五)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申请材料:
一、登记
1.申请书;
2.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5.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二、延续(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生产加工场所无变动说明。
三、变更
1.申请书;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申请人提供)。
四、补发
1.补发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注销
1.注销申请表;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含现场核查)—决定—发证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登记6个工作日,变更(需现场核查)3个工作日,延续、注销、补发、变更(无需现场核查)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
专题首页
政策解读
回应关切
网上办事
依申请公开
皖ICP备05002065号-1
皖公网安备 34040202000120号
网络110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