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居民身份证办理

发布时间:2024-03-06 09:48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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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政大厅。

所需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申领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代为申请领取。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换领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

1、居民身份证;

2、指纹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补领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1、居民户口簿;

2、指纹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材料。

四、临时身份证申领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发放。

收费依据及标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皖公通[2005]127号)。

首次申领免费;有效期满、登记项目错误换领每证20元;损坏、遗失换、补领每证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作者:李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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