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3-07-19 10:28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9121T,法定代表人:吴启洋,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永兴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至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以来,通过对淮南市经开区相关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多次对淮南市经开区内相关企业排水情况开展摸排。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在摸排时发现,你单位使用地下水井的井水稀释污水处理站排水后,排放至污水自动监控总排口。调阅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发现你单位涉嫌越过自动监控设施排放废水,干扰自动监控数据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2023年5月17日至5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1)长期通过稀释排放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2)设置旁路暗管排放污水,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4份,分别证明法人徐某某,安环部经理王某某,操作工宋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的身份以及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受淮南舜隆制药有限公司委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的情况。

2.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2份,分别证明法人吴启洋,总经理助理汪某某,环保主管杨某某的身份以及汪某某、杨某某受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委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的情况。

3. 2023年5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5月17日上午5时4分至7时4分自动监测几乎无排放流量,但其使用的“淮南舜隆制药有限公司排污口”实际处于持续排放废水状态,自动监测流量与排污口实际排水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况。

4. 2023年5月2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3份,证明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厂区内构筑物布局、污水处理站布局以及污水管道走向等情况。

5. 2023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熊某某、宋某某),证明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地下水井的井水稀释污水处理站出水的行为。

6.2023年5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汪某某),证明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地下水井的井水稀释污水处理站出水的行为,以及5月18日下午在厂区东南角发现旁路暗管等情况。

7.2023年5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杨某某),证明2023年5月18日12时35分左右,杨启强开启应急泵并打开应急管道上的阀门后,原水池废水通过应急管道及旁路暗管,越过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直接排放至场区外污水窨井。

8.《检测报告》(安澳检[2023](05057)号)1份,证明2023年5月17日上午5时,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厂区南侧院墙外标识有“淮南舜隆制药有限公司排污口”标识牌处的污水窨井内,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COD浓度为792mg/L。

9.《安徽省淮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JC02-2023-004)1份,证明2023年5月18日12时35分左右,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厂区南侧院墙外标识有“淮南舜隆制药有限公司排污口”标识牌处的污水窨井内排放的废水COD浓度为8000mg/L,原水池内废水COD浓度为8100mg/L,可以断定二者为同源废水。

10.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使用的“淮南舜隆制药有限公司排污口”,自动监测报表3份,证明2023年4月12日,5月17日,5月18日废水排放情况。

11.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5份,证明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存在长期通过稀释排放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置旁路暗管排放污水,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2种违法行为。

12.旁路暗管取证照片4份,证明该管道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7日的事实。

13.《协议书》2份。证明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借用淮南舜隆制药有限公司3名员工(宋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同时支付污水处理站相关费用的事实。

14.《关于安徽永安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1份,证明2018年3月22日安徽永安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安徽联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3〕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声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考《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47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
34407110001801001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