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3-07-18 10:19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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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19**********,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区****村。

你在夹沟镇鸽笼村孙庄西片地块露天焚烧秸秆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对夹沟镇秸秆禁烧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6月10日凌晨于夹沟镇鸽笼村孙庄西片地块露天焚烧秸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地块承包经营人孙宽军的身份与鸽笼村村委委员陈法山身份;

2. 2023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焚烧秸秆过火的痕迹,地面存在黑斑的情况;

3. 2023年6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现场焚烧秸秆过火的痕迹,地面存在黑斑和焚烧后已旋耕的情况;

4.2023年6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地块承包经营人孙宽军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况;

5.2023年6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地块承包经营人孙宽军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况;

6.《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网页打印件1份,证明淮南市秸秆禁烧区划定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柏恒、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3〕10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 规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讨论审查,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伍元整(¥575.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

作者:王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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