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7 16:32来源: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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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区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通区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处理程序,提高质疑处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质疑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主体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交易活动事项向招标人(采购人)提出的书面质询、疑问、异议。

     投标人(供应商)依法向招标人(采购人)提出质疑、招标人(采购人)受理和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质疑处理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公告时应同时公布受理质疑的招标人代表、联系电话、传真、邮寄(箱)地址等事项。 

  第五条 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处理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投标人(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投标人(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八条 质疑应在下列规定时限内提出:

(一)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质疑期内提出,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执行;

(二)对交易过程的质疑应在开标会议结束前提出;

(三)对建设工程和产权交易预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公示期(3天)内提出;

(四)对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应在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期限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九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事项的证据材料应当由质疑人提供。 质疑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提出,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二)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 

  (三)被质疑招标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四)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 

    (六)有效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邮寄地址等)、公司社保证明;

    (七)相关要求及主张;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 

  质疑函由参加投标(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特别授权和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聘用合同及本年度社保缴纳证明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可以不予受理: 

  (一)质疑主体不是投标人的; 

  (二)未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的; 

  (三)未在质疑有效期内递交质疑函原件的; 

  (四)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五)质疑函未按第九条要求签署或盖章的; 

  (六)质疑函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七)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八)一件质疑函同时针对多个项目提出质疑的; 

(九)质疑函由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递交的;

    (十)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质疑函的形式存在上述(一)至(十)款情形,且在质疑有效期内的可以修改或变更的,招标人应当告知质疑人在质疑有效期内修改后重新提交。有效期内质疑人未重新提交,或者重新提交的质疑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招标人收到质疑函后,应对质疑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属于质疑受理范围、质疑材料是否齐全、送达日期是否准确等。

    经审查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函之日起即为受理。质疑受理后,招标人应及时登记建档,及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依据质疑内容及时组织调查,如果需要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可向交易中心提出,及时组织安排。招标人的调查结果和评委会的质疑复核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调查中发现质疑属实的,应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质疑复核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书面答复。复核结论应当准确清晰,写明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明确质疑事项是否成立、是否维持原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招标人调查或评委复核导致原评审结果变化的,招标人应当将是否顺延候选人并公示或重新组织招标的意见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自受理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应自受理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经招标人调查或评委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质疑: 

  (一)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充分的; 

  (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第十八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要求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质疑撤销函,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人收到质疑撤销函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质疑处理工作。

     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公管局提起投诉。

建设工程项目、产权交易项目的质疑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起投诉;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人应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

   第十九条 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应暂缓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放。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质疑处理过程中不及时受理、不组织调查、审查、不按时明确答复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投标人在质疑或投诉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处理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字、音像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留存,最终并入招标项目档案归档或移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通区公共资源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9月7日印发

 

作者:宋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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