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户口注销登记规范(2022版)

发布时间:2023-02-21 10:45来源:淮南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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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注销登记情形 

1一般情形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死亡注销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书面申请;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3)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已执行死刑通知书;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2特殊情形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户主、亲属、抚养人应当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件、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户口迁入和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户口迁入和注销户口登记。

3死亡应销未销核查

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了解核实公民死亡信息,确认公民死亡未申报注销户口的,将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注销户口。

4办理死亡注销程序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将缴销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全户人员注销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由申请人出具丢失说明。凭《死亡证》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派出所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非正常死亡的,第四联由出具的公安司法部门盖章)。第二联由死者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永久保存。

二、重复户口注销登记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坚持“去伪存真”的原则,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户口,将予以保留一个合法的常住户口;凡违规办理的户口,应当予以注销。重复户口一经注销原则上不再恢复。

当事人应当主动向违规违法重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重复户口,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愿注销违规违法登记的重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依法做出注销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对暂时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履行公示程序后,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出注销处理决定申报注销违规违法登记的重复户口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或近亲属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本人不配合除外);

2)违规违法登记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过的提供);

3)重复户口户籍证明材料及产生的依据;

4)社区(驻村)民警与本人或近亲属谈话笔录(本人不配合除外);

5)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报告,详细说明重复户口产生的原因、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及告知情况。

6)告知或公示情况证明材料;本人拒不配合的,社区(驻村)民警出具有关告知情况证明材料,提供重复户口人员核查删除告知单(存根联);对暂时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社区(驻村)民警出具公示情况证明(存根联),由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 

三、假、错报等违规户口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凭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恢复户口。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按照“户籍补录”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申报注销违规户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的提供);

2)能证实该户口为虚假、违规户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4)调查报告;

5)告知或公示情况证明材料;本人拒不配合的,社区(驻村)民警出具有关告知情况证明材料;对暂时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社区(驻村)民警出具公示情况证明(存根联)(由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

四、定居港、澳、台及国(境)外注销户口登记

1定居港、澳、台注销户口登记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定居国(境)外注销户口登记

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

    五、取得外国国籍及退出中国国籍注销户口登记 

1取得外国国籍注销户口登记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

2退出中国国籍注销户口登记

公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 

六、应征入伍注销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自20218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新入伍公民应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兵役状况”;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施行前已经注销户籍的军人暂按原户籍管理政策执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应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应征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

3)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注销户口的,还需附派出所将办理情况通知本人或亲属的说明。

七、其他情形注销户口登记

1前后不同《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户关系注销户口

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户关系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安机关依据签发单位出具的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等相关材料注销户口。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注销后,凭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重新申报户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过的提供);

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

2定居国(境)外应销未销核查

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八、办理步骤

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户口申报表》,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当场办理(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

 

 

(以上内容政策依据来源《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有效期两年。如有出入,以我局新出台政策为准。)

 

作者:淮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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