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户口立户、分户登记规范(2022版)

发布时间:2023-03-21 10:50来源:淮南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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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户原则和确立户主

1、立户原则:以户为单位,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居住或者工作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的,登记为集体户。家庭户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立户登记后,公安机关签发集体户口簿。

2、确立户主

家庭户户主由户内成员中合法稳定住所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社区指定,并明确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二、立户要求

1家庭户立户要求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应当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件、证明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房屋产权登记共有的只立一户。

2国有土地立户一般情形

公民在国有土地区域以购买、继承、租赁(公有房屋)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可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立户。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国有土地立户特殊情形

(一)产权共有立户。房屋产权登记共有的只立一户。产权共有人经协商确定并由其中一方办理立户后,其他非直系亲属共有产权人在该产权人未全户迁出之前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或立户。申请立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产权共有人为非直系亲属的,须经产权共有人当场协商确定户主的书面协议书;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产权为未成年人立户。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人为未成年人要求立户的,因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立户:

1)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或监护人与产权人关系材料。

(三)军人未成年子女立户。父母双方均为军人且户口已注销的,产权人为未成年人本人或者父(母)的,未成年子女要求迁移,可以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单独立户: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父母或监护人申请书;

3)父母双方现役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4)户口已注销材料(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5)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父母或监护人与产权人关系材料。

4集体土地立户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布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本乡村(同一行政村)居民,在集体土地区域单独建有合法产权房屋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合法变更的,可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立户: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不动产权属证书》等住房证明材料。《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布的《宅基证》、《土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证件暂未办理的,也可由村委会及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出具房屋合法建设情况及证件办理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社区(驻村)民警实地核实确认房屋地址的材料。

5单位集体户立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

(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

(三)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搬迁、合并或注销的,集体户所属单位应及时向现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搬迁、合并的申报办理该集体户口整户迁入新址登记;注销的应当停止办理户口迁入登记,并申报注销该集体户。

除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原则上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2)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证明;

3)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

4)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6部队集体户立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团级以上驻皖部队,可以在团机关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部队集体户: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团以上单位设立一个集体户。部队集体户用于挂靠部队文职人员和随军家属的户口。提交申请以下材料:

1)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批准书;

2)拟落户人员名册;

3)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7学生集体户立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经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1)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2)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3)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校学生和学校的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学生集体户定期清理,已毕业学生要尽快将户口迁往原籍地或现工作、居住地,特殊原因的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户口两年。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

2)学生宿舍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使用权证明;

3)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三、分户要求

1家庭户分户

家庭户户内成员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变更、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提交不动产权属变更、分割登记的合法证明材料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家庭户分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国有土地上的家庭户一般不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参照产权共有情形办理。

2集体土地分割原家庭住房分户

集体土地上的本乡村居民申请分户,以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分割为前提。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或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可按照判决或调解的结果办理。集体土地申请分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说明分户的理由);

2)户主拥有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证明材料(证件暂未办理的,也可由村委会及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出具房屋合法建设情况及证件办理情况证明);

3)人民法院对户主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调解书)或经村、乡镇同意确认的分家析产协议(需村、乡镇两级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等其他进行合法分割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重度残疾人分户

家庭中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肢体残疾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残疾证,可以单独立户。申请分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或供养亲属书面申请;

2本人及供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本人《残疾证》。

四、不予办理立、分户情形

1、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分户;

2、非住宅用房,不予立、分户;

3、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

4、户口所在的房屋已征迁拆除的,不予分户;

5、家庭户中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不予分户。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兴修水利、城市建设等工作需要,发布的控制人口迁移的文件,在文件规定的区域内禁止分立户的,从其规定。

五、办理步骤

(一)家庭户立、分户办理步骤: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政大厅)提出申请,填写《户口申报表》,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二)集体户立户办理步骤:申请设立集体户的申报人或单位持相关材料,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设立集体户呈批表》,注明所属派出所、居委会及街路巷名称,社区(驻村)民警核实后,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以上内容政策依据来源《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有效期两年。如有出入,以我局新出台政策为准。)

 

作者:淮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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