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户口收养登记规范(2022版)

发布时间:2023-02-21 10:51来源:淮南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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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规定

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被收养人十四周岁以下,按照出生登记收养程序办理;被收养人十四周岁以上,比照“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户籍补录”办理。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对《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存在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将予以扣留,并联系发证机关或机构做进一步鉴别。

二、收养登记

1公民个人收养登记

公民个人收养未成年人申报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2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申报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3)民政部门接收意见;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三、抚养登记

抚养登记申报户口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私自收养人书面申请;

2)私自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

4DNA采样录入比对情况说明(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已进行DNA采样且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DNA比对的情况说明);

5)排除被拐卖嫌疑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物证鉴定部门出具“被拐儿童基因型入库比对情况说明”,要求对比中的符合亲子关系的信息开展核查工作的,送检单位采取发函、实地等方式开展核查,发现、排除是否与无户口人员具备亲子关系,并对核查情况进行说明;如公安机关物证鉴定部门未出具情况说明要求核查的,说明未发现比中符合亲子关系的信息,则无需开展核查工作);

6)捡拾抚养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派出所出具的捡拾抚养情况的调查核实报告,并附二名证人询问笔录;

7)被收养人14周岁以上,需出具人像比对核实结果反馈单;

8)其他证明。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9)公安派出所予以公示的材料。

四、办理步骤

   (一)收养登记办理步骤:由申报人(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户口申报表》,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二)抚养登记办理步骤:公民持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填写《户口申报表》,由社区(驻村)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上报分县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审批未通过的,派出所及时反馈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以上内容政策依据来源《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有效期两年。如有出入,以我局新出台政策为准。)

作者:淮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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