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依法责令南昌建工集团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信件编号: | 20260411001 | 来信时间: | 2026-04-11 1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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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姓名: | 王**** |
| 内容: | 本人系南昌建工集团承建的北京城房淮南金城华府南区项目防水分包商的现场工人带班。户籍地址: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王铁居委会岗东组,身份证:3401****0247758。自2022年10月起,本人带领工人在该项目从事防水施工作业,现已完工。然而,防水分包商以总包单位南昌建工集团未支付其工程款为由,一直拖欠本人工资28.1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 本人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该条例第十条也明确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此外,国家多部委及安徽省、淮南市的相关规定(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等)均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工资。 总包单位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直接管理者和法定的工资支付保障责任主体,应对分包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督义务。在分包商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其负有法定的先行清偿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属于其内部经营问题,不能成为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理由。 现本人工资被长期拖欠,生活陷入困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恳请贵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区人社局
   答复时间:2026-04-14 10:32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经核查,您反映的工资28.1万元,其专业分包单位合肥腾之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认可并出具了书面证明。总包单位已于2026年春节前支付其2万元,剩余26.1万元工资,因总分包单位存在工程争议问题,目前正在推进工程决算中,导致暂未能拨付。 因金城华府项目存在较大工程争议问题,导致春节前该项目出现较多欠薪反映问题。收到投诉反映后,我局已将情况反馈总包单位南昌建工,并对南昌建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其统计尚未支付工资及做好春节前支付工资工作。经协调北京城房已将部分资金打入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解决工资问题,并于春节前发放部分工资,春节前已支付反映人王海松2万元。当前该项目已申请停工,目前正在对各劳务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待决算完成后支付工程款解决前期遗留欠薪问题。我局将持续跟进工程结算进度,并督促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履行支付工人工资责任,尽快解决项目欠薪问题。4月13日,大通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联系反映人,向反映人说明当前推动解决欠薪问题情况,反映人表示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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