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四大安全”自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30 11:09 点击数: 来源: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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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辖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简称“四大安全”),促进辖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行业乱象整治,督促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四大安全”主体责任。特制定《大通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四大安全”自查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通区所有从事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条“四大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按照许可经营范围依法经营使用,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四大安全”证照,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四大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健全“四大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四大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员,对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积极预防和控制“四大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四条“四大安全”安全单位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四大安全”知识培训、产品质量管理、员工管理、索证索票、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四大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四大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第七条“四大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每年要举办不少于1次的安全应急演练。

第八条“四大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组织及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生产经营的产品及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各产品厂家进货渠道进行追踪自查,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对新增加的特种设备要及时向所在市场监督管理所汇报,手续不完备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四大安全”检查员在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四大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每季度末向管辖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自查报告,并经负责人鉴字盖章,自查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企业留存、两份交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及时把自查报告报送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股。

第十一条“四大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收到《大通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四大安全”自查制度》后15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四大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违法经营行为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从严查处。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表

附件2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自查表

附件3:特种设备隐患整改表

附件4:产品质量自查表

 

 

 

 

 

 

 

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2日印


大市监管202015号 大通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四大安全”自查制度 附件1 食药自查表.xlsx

大市监管202015号 大通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四大安全”自查制度 附件2、3、4 产品质量自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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