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大通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大征告字〔2025〕3号
2024年8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淮南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645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5.3679公顷(980.518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九龙岗镇魏嘴村、方岗村、曹店村、上窑镇方楼村、红光村、马庙村、余巷村、张郢村、洛河镇陈庄村、王庄村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65.3679公顷(980.5185亩),其中:农用地55.0117公顷(825.1755亩),含耕地45.5506公顷(683.2590亩)、永久基本农田2.6561公顷(39.8415亩);建设用地3.5418公顷(53.1270亩);未利用地6.8144公顷(102.2160亩)。具体现状如下:
地块 |
被征地单位 |
土地分类面积明细(公顷) |
|||||
乡镇 |
村(社居委)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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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其他 |
||||||
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淮南段(大通区段) |
九龙岗镇 |
曹店村 |
0.0021 |
0.0175 |
|
|
0.0196 |
方岗村 |
1.3526 |
1.1819 |
0.0046 |
1.8700 |
4.4091 |
||
魏嘴村 |
2.8447 |
0.5941 |
|
4.6220 |
8.0608 |
||
上窑镇 |
方楼村 |
1.4885 |
0.2895 |
0.0168 |
|
1.7948 |
|
红光村 |
13.8691 |
1.1241 |
0.2379 |
|
15.2311 |
||
马庙村 |
1.6212 |
0.0524 |
0.0525 |
|
1.7261 |
||
余巷村 |
5.0213 |
1.0993 |
|
|
6.1206 |
||
张郢村 |
4.3997 |
1.5646 |
0.8159 |
|
6.7802 |
||
洛河镇 |
陈庄村 |
13.6571 |
2.9822 |
2.4141 |
|
19.0534 |
|
王庄村 |
1.2943 |
0.5555 |
|
0.3224 |
2.1722 |
||
合计 |
45.5506 |
9.4611 |
3.5418 |
6.8144 |
65.3679 |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大通区人民政府将组织九龙岗镇人民政府、上窑镇人民政府和洛河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大通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大征补告字〔2024〕第1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大通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府〔2024〕9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九龙岗镇人民政府、上窑镇人民政府和洛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郑俊威、管晓冬、王松;电话:0554-2212330、0554-3601071、0554-3611134)。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通分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大通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大通区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九龙岗镇魏嘴村、方岗村、曹店村、上窑镇方楼村、红光村、马庙村、余巷村、张郢村、洛河镇陈庄村、王庄村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大通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ndt.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九龙岗镇 郑俊威 联系电话:0554-2212330
上窑镇 管晓冬 0554-3601071
洛河镇 王 松 0554-3611134
附件: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