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工会关于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提示函
全区各用人单位: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的来临,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严格执行高温作业规定: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防暑降温主体责任,结合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合理安排职工作息,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增加休息频次,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依法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严格按照《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及以上露天作业,或无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用人单位不得以高温停工、缩短工时为由扣减或降低工资,也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含高温津贴。
3.健全防暑降温长效机制:合理规划布局生产现场,采取有效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后勤保障,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货币或物品替代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冲抵高温津贴。积极拓展“工会驿站”、“司机之家”等服务设施功能,为户外劳动者避暑休息提供便利。
4.落实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对高温作业人员的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不适应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发中暑并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让我们共同努力,持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大通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