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通区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大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现将《大通区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大通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大通区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徽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要求,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推进基层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建设,结合大通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法治乡村建设、加快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坚持以法治建设为统领深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完善法治乡镇(街道)建设体制机制,加强合法性审查规范化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合法性审查体系,为实现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加强合法性审查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全覆盖的合法性审查体系,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坚持将合法性审查作为乡镇(街道)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签订行政合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的必经程序,确保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2023年6月10日前,实现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形成程序完备、权责统一、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全面提升乡镇(街道)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确定合法性审查机构
根据大通区实际情况确定司法所为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机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司法所开展审查工作,乡镇(街道)政府法律顾问、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辅助司法所审查,为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
(二)规范合法性审查范围
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1)拟由乡镇(街道)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2)拟由乡镇(街道)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拟由乡镇(街道)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
(4)涉及乡镇(街道)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5)其他涉法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做到应审尽审,确保合法性审查覆盖到位。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村、社区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加强合法性指导,视情况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三)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
1. 根据《大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大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相关的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流程、审查方式、审查时限等程序,确保审查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坚决杜绝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的现象。乡镇(街道)班子集体讨论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的议题时,应当通知合法性审查机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2. 落实法律顾问会审制。充分发挥好镇、村两级法律顾问的作用,提交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的事项,应当同时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查,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随送审材料一并提交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律顾问可列席相关会议,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社情民意、民风民俗,对涉及部门、村居的重大决策、合同、村规民约等给予合法性审查,并提供意见。
3. 落实目录化管理制度。建立目录化管理制度,每年公开需要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等事项的目录。明确负责人、事项名称、工作计划、审查范围、公开媒介等内容。同时,建立目录化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有新的事项及时公开。
(四)严格审查标准
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从权限、程序、内容三方面对决策事项严格审查,确保乡镇(街道)决策事项合法有效。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机构要对审查意见负责,不得以法律顾问等第三方意见代替合法性审查机构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加强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和设备等保障,推进合法性审查规范化建设。
(二)强化保障措施。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支持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加强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配备,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财政保障力度。乡镇(街道)要落实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保障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保障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合法性审查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对审查人员法治素质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治工作人员参与合法性审查的综合能力。
(三)严格监督检查。将乡镇(街道)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述职述法重要内容。适时开展情况通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子以表扬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及时督促整改。
乡镇(街道)每月25日前,填报《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区司法局。6月30日前,将本辖区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取得的成效,以及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等,形成总体报告,报送区司法局。
联系人:区司法局 程玉,0554-2795507。
附件:
1. 合法性审查重点内容
2. 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
3. 报送合法性审查及规范性文件材料目录
4. 合法性审查登记表
附件1
合法性审查重点内容
合法性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依据,对合法性审查事项的制定主体、法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严格审查。
1.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审查以下事项: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2.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审查以下事项: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乡镇法定职权范围;
(3)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4)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形式;
(5)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
(6)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7)是否有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内容;
(8)是否符合本乡镇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9)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3.合同(协议)应审查以下事项:
(1)合同(协议)主体是否适格;
(2)合同(协议)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3)合同(协议)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4)合同(协议)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合同(协议)的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6)合同(协议)是否对纠纷解决方式有规范的约定;
(7)合同(协议)中是否含有其他不合法内容的条款。
4.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附件2
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
1.合法性审查的基本程序为:提请—审批交办—初审—实施审查—拟制审查意见—意见送转—文本修改完善。
2.合法性审查由起草部门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请启动程序,或者党政综合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负责人批办要求直接启动程序。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拟提请合法性审查事项的立项审批,连同送审材料一并交办司法所。
3.司法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送审事项是否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或者送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对不属于审查范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司法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4.司法所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起草部门补充说明情况、提供依据材料、协助安排调查的,起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办理。
5.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审查人员完成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拟制书面审查意见,载明审查过程、审查情况、具体意见建议等内容,连同全部送审材料送转党政综合办公室。
7.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及时组织起草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相关文件文本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提请集体审议时,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与文件文本一并提交。起草部门对合法性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情况、理由和依据。
8.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9.司法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材料,应当分册建档、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