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通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0 14:59信息来源:区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大通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法发〔2021〕3号)精神,根据《淮南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法发〔2021〕7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挥制度优势、统筹协同推进,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全过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本功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为强化“两个坚持”、实现“两个更大”,打造三城三地,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文明向上、政治清明的现代化美好大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将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确保改革的重点方向、重要事项、重大节点始终在党的领导之下,确保行政复议在党的领导下有力发挥建设法治政府的抓手作用。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忠实践行复议为民宗旨,坚持问题导向,在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和参加行政复议,切实纠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三)发挥制度优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将行政争议及时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四)统筹协同推进。坚持有统有分、分步稳妥推进改革,做到体制改革、机制完善和能力提升协同推进。坚持上下联动、横向互动,充分发挥政府和政府部门的积极性,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在总结完善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大通实际进行探索创新。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区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项,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监督指导等工作。

按照行政复议职责与应诉职责分离、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职责与监督管理职责分离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机制建设。

(三)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

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并不断完善办案人员动态补充机制,确保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

健全行政复议员制度,行政复议员由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任命。初任行政复议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探索实行行政复议员与办案辅助人员分类管理,通过调配事业编制人员、购买政府法律服务等方式配备行政复议辅助人员。不得任命事业编制人员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人员为行政复议员。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事业单位、其他社会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优化行政复议工作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实行合议制度,合议组由3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员组成,负责对承办人员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进行合议。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组提请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组成,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加强行政复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化建设,落实各类案件审理标准和审查要点,统一明确行政复议裁决尺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立案登记、文书格式、审理程序、风险防控、案件审批、重大案件备案、案件统计分析等管理规范,形成涵盖案件管理各个环节和流程的制度体系。

创新案件审理机制。推行重大复议案件公开听证和开庭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探索建立案件受理前行政争议调解机制,引导申请人自愿选择行政调解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大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调解力度,注重运用协调、调解等方法化解行政争议。

运用智慧复议平台。依托安徽法律服务网(12348安徽法网),规范运行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平台,进一步畅通复议渠道。规范运行联通网上行政复议申请平台、内部办案办公平台、人民法院诉讼平台、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的智慧复议系统,开展“互联网+行政复议”远程工作模式,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监督

政府要建立健全对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确保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及时准确提交证据材料,依法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和决定书落实情况。注重法治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和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将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通报;在办理涉及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案件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认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应当依法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保障

按要求落实行政复议接待、立案、审理、调解、听证等办案场所和行政复议办案装备。将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证据、出庭应诉等工作用车按规定纳入执法执勤用车或公务用车保障范围。加强行政复议业务培训,推动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七)积极实施行先试

根据区政府实际情况,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前,按照《淮南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推动先行先试”的要求,由区政府本级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政府各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坚持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的,可由政府部门先予受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加盖政府有关部门印章后,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送达当事人。根据案件办理工作需要,可以集中案件数量较多或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办案人员到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协助办案,确保改革期间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实施之后,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主体责任,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纳入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改革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参照省市级成立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机构编制、司法行政、财政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附后),具体组织开展、协同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

(三)压实工作责任。区政府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相关保障。区委编办、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改革,根据行政复议工作需求和本地实际,做好行政复议机构编制调整、人员调配录用及经费保障等工作。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要把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情况列为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干扰改革。要妥善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区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支持行政复议职责调整和调整后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要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对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功能作用的宣传,采取多种贴近人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好政策解读,提升公众知晓率和信任度,让人民群众广泛知悉行政复议体制的变化,方便人民群众找准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关。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妥善应对舆情风险,努力营造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委、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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