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持有《安徽省居住证》人员和困难发生地的流动人口,因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而导致其基本生活出现短暂困难的,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三、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材料;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县区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四、办理流程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区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五、救助标准
参照大通区临时救助标准(https://www.hndt.gov.cn/grassroots/content/1259805134)
六、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2.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
3.联系方式:
上窑镇民政所 0554-3603807
洛河镇民政所 0554-3314907
九龙岗镇民政所 0554-2215722
孔店乡民政所 0554-6221410
大通街道民政所 0554-2513995
4.监督电话:
大通区民政局 0554-2519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