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17 14:37信息来源:孔店乡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办理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

二、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三、申请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低保申请、授权书(申请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居住地办理条件的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淮南民政”微信公众号、皖事通APP中“皖救一点通”等网上受理平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并提交书面委托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5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新审核确认的低保家庭信息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对新审核确认的低保家庭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全部入户调查。

保障标准
    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84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5元。

  、办理时间、地点

  正常工作日、各乡镇(街道)民政所

    七、联系方式

淮南市大通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4-251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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