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7 00:00信息来源:洛河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推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金〔2014〕148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6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服务“三农”,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防火墙”、“安全网”、“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推动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和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2016年,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区政府、部门积极引导推进,督促保险经办机构规范操作流程,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加强宣传,投保自愿。县区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引导种、养殖大户及农户自愿参与投保,努力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好氛围,确保“愿保尽保”。(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巩固、扩大已经开展的各品种试点工作,逐步提高保险覆盖率和综合投保率,鼓励县区积极开展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建立顺畅高效地沟通联系机制,合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制,提高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推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发展。(二)具体目标: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积极筹措保费补贴,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加快基层服务机构的改建升级,切实发挥保险经办机构经营主体职责,做到及时查勘、科学定损、快速理赔,努力提高理赔兑现率。全市种植业承保面积不少于260万亩,养殖业保险承保数量不少于3.6万头,保险理赔兑现率不低于90%。

四、主要内容(一)试点品种。2016年试点品种:参加省试点品种为水稻、玉米、大豆、小麦、油菜、棉花、能繁母猪、奶牛(寿县继续开展森林保险)。特色农产品保险交由县区视情自定政策、方案,市财政统一奖补,鼓励县区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财力状况,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自主选择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森林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或造成被保险林木的生长量、产量损失。(三)保险金额和费率。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601号文)等文件规定实施。1.种植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暂定为水稻406元/亩、玉米282元/亩、棉花394元/亩、大豆170元/亩、小麦367元/亩、油菜270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水稻6%、玉米6%、棉花6%、大豆6%、小麦4.5%、油菜6%。2.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头、奶牛保险金额6000元/头,保险费率分别为6%。3.森林保险投保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公益林保险金额450元/亩,保险费率3.5‰;商品林保险金额550元/亩,保险费率4‰。4.特色农产品保险及各试点品种的具体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由县、区自定。(四)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五)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具体承办政策性种植业和森林保险业务,人保财险淮南分公司具体承办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业务。特色农产品保险由上述两公司共同经办,具体按县区自定的各品种保险方案操作。(六)保险资金管理。根据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加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强化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监管,保障大灾风险准备金运行安全;积极运用再保险等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风险。 (七)保险赔付责任。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五、保费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一)保费补贴资金筹集。1.种植业保险:淮南原六区一县保险品种为水稻、大豆、小麦、玉米4个品种,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9%、县(区)财政配套6%、投保人承担20%。寿县保险品种为水稻、大豆、小麦、玉米、油菜、棉花6个品种,保险保费补贴水稻、小麦、玉米,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3%、县财政配套2%、投保人承担20%;大豆、油菜、棉花,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6%、县财政配套4%、投保人承担20%。2.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3%、县(区)财政配套2%、投保人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补贴6%、县(区)财政补贴4%、投保人承担20%。3.森林保险:寿县为试点县,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财政补贴比例10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40%、市财政补贴6%、县财政配套4%;商品林财政补贴比例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15%、县财政配套10%,投保人承担20%。4.特色农产品保险:各县、区自行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按自定方案执行,市财政统一按县区实际开展情况给予纳入省特色农业保险目录内蔬菜、经济果林类保费50%以奖代补,畜禽、水产类保费20%以奖代补。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减轻农户保费负担,特别是“五保户”、特困户,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二)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承保进度,及时审核和拨付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晰和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切实负起责任。同时要重点加强理赔办公室建设,切实发挥理赔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等多重作用。(二)发挥主体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理顺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各方工作职责;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履行市场经营主体职责,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服务团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三)严格承保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严禁以各种方式欺骗、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违规代垫保费、抵扣补贴、抵扣赔款,严禁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投保、重复投保。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出险接报案管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及时进行现场查勘。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建立分级分类查勘制度。(四)依法依规理赔。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严禁随意更改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乱赔、无理拒赔,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严格执行理赔公开制、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规范操作基础上,通过优化流程、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等多种有效途径,以及探索GIS信息系统应用、无人机查勘等多种新技术手段,提高理赔的时效性和精确度。加快理赔款支付进度,对与被保险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的赔案,应在10日内将赔款通过银行转账或“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不得随意调整理赔公示确认后的分户赔款,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按规定要求时间节点完成理赔工作。(五)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宣传效果,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更加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宣传,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知晓度、理解度、接受度和满意度,努力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好氛围。(六)强化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实施绩效评价、组织县、区互查和开展督查调研等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反投保自愿原则、强制农民投保等违规行为。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所辖范围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自查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和落实情况,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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