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00:00信息来源:区文件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总体要求

根据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5〕39号)及《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6〕56号)的要求,围绕“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总体思路,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大通区2016-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同时《大通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大农字〔2015〕40号)废止。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安排

2016-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乡镇。(经开区除外)

按照上级实际分配的补贴资金,制定补贴资金使用计划,2016年下达我区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450万元,上年度剩余资金10.76万元,合计今年我区补贴资金规模为460.76万元。当年补贴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分类别安排各类补贴资金,优先满足敞开补贴的机具。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参照《安徽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三、补贴范围、补贴机具类型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区农机化发展实际,确定2016-2017年我区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5大类14个小类24个品目(见附件1)。

对单台机具补贴额低于1000元不列入补贴范围(敞开补贴机具除外)。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版)》执行。

(三)重点补贴机具。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我区重点补贴机具为:秸秆粉碎还田机、水稻育插秧机械、捡拾压捆机、免耕播种机、旋耕播种机、轮式拖拉机(80马力及以上)、谷物收获机械。

敞开补贴机具为:秸秆粉碎还田机、捡拾压捆机、水稻育插秧机械。

对于2015年购买且未申请到补贴的秸秆粉碎还田机、水稻育插秧机械等敞开补贴机具,2016年可以继续申请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版)》执行

(四)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资质条件:一是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二是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

(一)补贴对象。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原则上,每户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3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6台(套)。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区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注意兼顾效率与公平,避免大量补贴资金被农业企业占用。

(二)经销商确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从2016年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经销商全面脱钩。农机生产企业自主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注册,并负责对经销、产品信息等内容进行录入,同时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区农林水利局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区农林水利局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市农机局,对涉嫌犯罪的农机企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操作程序

根据《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主购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年度为周期。购买机具和申请补贴时间均自当年1月1日起至当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以区农林局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告为准),购机者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二)带机申请。从2016年起,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取消农机经销商录入环节。购机者自主购机后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合格证、“一卡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主动到区农林水利局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将机具信息、购机者信息、人机合影、购机发票等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区农林水利局按照要求对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对所购机具进行现场核实。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手续同步办理。购机者和农机生产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补贴申请人要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要积极配合财政、农业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等工作。

区农林水利局应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对申请补贴的机具进行现场核实,对无法移动的机具,区农林水利局可上门核实,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三)资格确定。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满足购买敞开补贴机具的购机者,然后依次保障购买重点补贴机具的购机者,采取“先到先补”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

(四)信息公示。经资料、机具审核后,区农林水利局当场打印补贴资金申请表交购机者,同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无异议后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五)补贴资金兑付。经资格确认、机具核实,并对外公示7天无异议后。区农林水利局将准确、真实和完整的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包括报废补贴资金)和购机补贴发放清册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收到资金结算统计表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册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的“一卡通”;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至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个人。区财政局和区农林水利局应通力合作,从政策实施开始到资金拨付完成之前,区财政局原则上每季度进行1次资金兑付。

六、部门职责

区农林局根据省级实施指导意见,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符合当地农机化发展实际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对购机者提出的补贴申请组织审核,并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同时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规范实施;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规范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政策培训和廉政风险防控;开展农机购机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

区财政局积极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拖延不拨;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同时积极会同区农林水利局,对单台补贴额度较高的机具,连续多年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以及享受补贴数量多、金额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重点审核抽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成立由区分管领导牵头,区财政、农业、监察、宣传、交通、工商等部门参加的区农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机补贴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补贴机具范围等重要工作事项须由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作为该项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责任,责权统一,确保按时完成全年补贴资金的实施和结算工作。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确保政策公正公平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廉洁高效规范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的管理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4﹞234号)执行。严格执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有关规定,确保系统数据与补贴实施同步更新、准确完整、高效运行。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 一般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区农林水利局应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至少每半月公布1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区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注意保护购机者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区农业、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及时汇报。

严格执行省、市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制度。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购机者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和购机者,一经查实,严厉惩处。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五)突出绩效,强化管理。树立绩效管理理念,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加规范高效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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