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岗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1.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2.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府信息。
3.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到一致意见的,报上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