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区政协委员提案回复函
大市监管函〔2019〕3号
关于区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3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谢云委员:
您好!
您在区政协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住宅场所改商用扰民的建议》的提案(提案号31)已收悉。我们认为委员提案是对我区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是对我局工作的帮助和督促。我局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门研究提案的办理工作。现答复如下: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职能,按照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实行清单管理。目前,我局按照市局已出台的《淮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对清单做动态调整。对在清单内存在扰民等问题的行业经营者,一律不进行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下一步区市场监管局将会同规划、国土、房管、公安、环保、教育、卫生等部门从注册登记、日常监管、综合执法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监管,不断净化居民小区环境。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分感谢您们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办复类别:B类
联系电话:2516430
联系人:赵家毅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