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2024年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5-20 10:38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四、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线上或线下向所属市场监管局提交规定的材料。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七、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十一、办公地址:

大通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十二、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

0554-251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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